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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官网网站

2023-12-22 20:36:20 40
招生电话:021-38284395
电子邮箱:smuzhaosheng@126.com

中国高等航海教育发轫于上海,1909年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南洋公学)船政科开创了我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先河。1912年成立吴淞商船学校,1933年更名为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9年交通部在沪组建上海海运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家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08年上海海事大学主体搬迁临港新城(现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2019年学校成功举行110年校庆系列活动。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大学。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签订协议,共建上海海事大学。2018年,学校纳入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

学校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1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2个本科专业。拥有21个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总论和材料科学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7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现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有水上训练中心,拥有4.8万吨散货教学实习船“育明”轮。

在2004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2006年教育部英语专业教学评估中获得优秀。近年来,科技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获一批国家级科研项目及部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现设有商船学院、交通运输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亚洲邮轮学院)、物流工程学院(中荷机电工程学院)、法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徐悲鸿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物流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体育教学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等二级办学部门。在26000余名学生中,有全日制本科生16000余人,各类在校研究生近8000人,留学生500余人。在近1300名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90余名。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球港航业单位、政府机构输送了逾20万名毕业生,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学校2013年成立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和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将自贸区建设与供应链研究有机结合,以提升自贸区产业链建设水平,促进自贸区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的转型发展,同时推动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采取国际上先进的商学院运作模式,与全球优秀教育机构资源共享,着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航运金融教育品牌,构筑具有影响力的航运高端人才输出基地。

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虹口区人民政府等2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中心挂靠上海海事大学,是国际航运业发展的研究和咨询机构,为政府和国内外企业与航运机构等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是上海市教委首批建立的“高校知识服务平台”之一。 2014年,市教委将该平台挂牌为“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

学校与境外100余所姐妹院校建立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开展教师交流、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学生交换等。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挪威船级社等国际知名航运组织/机构建立了密切联系。自2010年起开设“国际班”,邀请美国、韩国、波兰、俄罗斯、德国等国家航海院校的学生来校学习“航海技术”“航运管理”等专业。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加纳中西非地区海事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本科教育项目,并开始在非洲招生,这是上海市地方高校第一个颁发中国高校本科文凭的海外办学项目。2012年,学校获教育部批准正式成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

(注:最后更新时间为2023年10月)

历任院(校)长名录

序号名 称姓 名任 期
1(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监督唐文治1909.8—1911.8
2(清)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监督唐文治1911.8—1912.3
3(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校长萨镇冰1912.3—1915
4(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王伯群1929.7—1930.9
5(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代理校长杨志雄1930.9—1932.5
6(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代理校长夏孙鹏1932.5—1933.1
7(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代理校长徐祖藩1933.1—1934.7
8(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许建廷1934.7—1935.1
9(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伍大名1935.1—1936.1
10(民国)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刘永诰1936.1—1937.8
11(民国教育部)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校长吴俊生1939.9—1939.11
12(民国教育部)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校长宋建勋1939.11—1943.6
13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周均时1946.7—1949.4
14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校长于   眉1950.3—1950.9
15上海航务学院校务委员会主任于   眉1950.9—1951.1
16上海航务学院校务委员会主任黄逸峰1951.1—1953.3
17上海航务学院校务委员会主任蒲济生1958.8—1959.4
18上海海运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徐   健1959.4—1966
19上海海运学院院长杨   进1978.8—1979.9
20上海海运学院院长陈嘉震1981.8—1983.12
21上海海运学院院长陈希群1986.8—1991.12
22上海海运学院院长沈康辰1992.1—1999.5
23上海海运学院副院长(兼,主持工作)王宏彪1999.5—2001.10
24上海海运学院院长於世成2001.10—2004.5
25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於世成2004.5—2011.12
26上海海事大学校长黄有方2011.12—2020.5
27上海海事大学校长陆   靖2020.5—

 

唐文治萨镇冰王伯群
唐文治萨镇冰王伯群杨志雄夏孙鹏
徐祖藩伍大名刘永诰周均时于 眉
黄逸峰蒲济生徐 健杨 进陈嘉震
陈希群沈康辰王宏彪於世成黄有方
    
陆   靖    

 

历任党委书记名录

序号名 称姓 名任期
1上海海运学院党总支书记祝 新1959.10—1960.9
2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张 俊1960.9—1961.9
3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陈 琪1961.9—1966
4上海海运学院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徐 青1970.8—1973.10
5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倪斯美1973.11—1976.10
6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杨 进1977.10—1979.10
7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陈 浩1981.8—1987.3
8上海海运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王恩田1987.3—1989.11
9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王恩田1989.11—1998.4
10上海海运学院党委书记王宏彪1998.4—2004.5
11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王宏彪2004.5—2009.7
12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於世成2009.7—2014.12
13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金永兴2014.12—2019.3
14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宋宝儒2019.3—

 

宋宝儒

党委书记

宋宝儒,男,1965年12月出生,山东莒县人,汉族,中共党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第十四届上海市政协社会科学界委员会委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虹口区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崇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崇明县委副书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书记。2019年3月29日起,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

 

 

 

陆靖

党委副书记、校长

陆靖,男,1962年6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7年7月起复旦大学留校任教,历任复旦大学化学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处长,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教育部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督学顾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等职务。长期从事物理化学教学、理论化学的研究和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项目,教育部“化学学科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实践”,教育部“研究型大学理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上海市曙光计划等研究项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三十多篇,教学论文二十多篇,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四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上海市优秀教师、上海市教学名师,上海市“我喜爱的好老师“、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宝钢优秀教师奖等荣誉。两次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七次获得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奖。

 

 

贺莉

党委副书记

贺莉,女,1972年11月出生,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学专业,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助理调研员、基层党建办公室副调研员、组织二处副调研员、组织二处副处长、干部教育处处长、人才工作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处长(主任)。2019年9月2日起,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

 

 

严大龙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严大龙,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吉林东丰,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常务副校长。202141日起,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志鹏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李志鹏,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湖南新化,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副教授,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工作处(部)处(部)长、武装部部长。2021年4月1日起,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施欣

副校长

施欣,男,汉族,1966年10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本科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获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获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博士学位;曾在复旦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1年进入上海海运学院任教,先后任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管理系主任、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院长、21世纪丝绸之路研究院院长等职,2015年12月起任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兼任中国航海学会理事及水运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港口与航运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运筹学会常务理事及运输与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交通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常委、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上海市科技启明星(跟踪)计划、上海市曙光计划等的资助,主持完成多项有关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交通运输产业政策与行业管理、区域港航发展规划、港航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课题。先后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二、三等奖,交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和上海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被评为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先后获得全国交通系统优秀教师、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宝钢优秀教师奖、交通青年科技英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浦东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严伟

副校长

  严伟,现任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政协副主席,上海市曙光学者、浦江学者。上海交通大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硕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博士、博士后、研究员。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物流工程与管理上海高校高峰学科、上海地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
       负责智能港口物流交通行业协同创新中心、集装箱供应链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自贸试验区供应链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现代港口物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代港口物流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基地工作。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学报》、《中国工程机械学报》、国际期刊AEI等编辑工作,参与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科技奖励办等评审工作。兼任教育部工业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联部“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交通运输部新型智库联盟、世界交通运输大会WTC学部委员会、中国航海科技评奖评审委员会、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绿色金融与创新发展研究部、中国船级社技术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上海港口行业协会、上海市交协多式联运分会、上海市质协专家委员会、智慧港口全球创新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等学术工作。
       主要研究方向涉及物流工程与管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跨境供应链风险监测等领域,主持主研项目50多项,发表论文200多篇,完成“十一五”规划教材1本,主编“上海高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出版工程”丛书1套。获得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图书奖二等奖、集装箱码头设计国际挑战赛金奖、中物联课题一等奖、交通运输优秀智库成果等。

 

栗建华

副校长

栗建华,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吉林镇赉,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副教授,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党委书记。2021年4月1日起,担任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

 

党政管理部门

1党委办公室
2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3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办公室、党校)
4
5

党委宣传部(校史馆、新闻中心)

6
7
8
9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

10

党委保卫工作部

11工会
12
13团委
14
15保卫处
16财务处
17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
18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19教务处
20基建处
21科技处(科技研究发展部)
22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23人事处
24审计处
25校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法务办公室、校友联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26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7信息化办公室
28研究生院(青岛研究院)
29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30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其他直属机构

1上海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后勤中心
3基础实验实训中心
4图书馆(档案馆)
5校医院

教学部门

1商船学院
2交通运输学院
3经济管理学院(亚洲邮轮学院、上海高级国际航运学院)
4物流工程学院(中荷机电工程学院)
5信息工程学院
6外国语学院
7理学院
8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
9继续教育学院
10高等技术学院、上海港湾学校
11法学院
12徐悲鸿艺术学院
13马克思主义学院
14体育教学部
15国际教育学院

科研部门

1物流科学与工程研究院(航运技术与控制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物流研究中心、 电气自动化研究所、水运经济研究所、海洋文化研究所、海运情报网)
2海洋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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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2024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保送生招生规定,2024年我校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招收保送生。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

申报我校保送生的考生,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有关保送生资格要求的2024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即日起至20241月3日,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后打印申请表。

(二)邮寄报名材料

请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于2024114日前将报名材料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以收件日邮戳为准。我校仅接收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学校的报名材料),并请在快递上注明“2024年保送生报名材料字样。邮寄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01306。

报名材料请用A4纸打印并依次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1.《上海海事大学2024年保送生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复印件;

4.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

5.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表(县级以上医院)。

(三)初审反馈

请已邮寄报名材料的考生于20242月20日起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获取初审反馈信息。初审合格的学生可于20242月25-227日下载准考证及测试相关通知(过时不下载的考生将被认作自愿放弃测试)。

(四)申请材料提交后,不管录取与否,概不退还。

三、专业安排原则

教育部认定的外国语中学推荐的外语保送生限报日语、法语专业,退役运动员限报交通管理(国航)专业,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送生,可任选我校所开设的除艺术类和提前批以外的本科专业。

四、录取办法和程序

(一)我校将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经学校考核,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考生和录取专业,并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二)通过我校测试合格的退役运动员保送生应按要求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的保送系统内同时报名并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并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三)学校将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按规定格式报教育部,经保送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手续,并于七月中旬发放保送生录取通知书。

五、监督机制

(一)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保送生选拔录取工作。

(二)保送生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保送生所在中学及学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推荐和申请工作,推荐和申请材料必须属实。如发现中学或考生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六、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咨询电话:021-38284395

监督电话:021-38284080

网址:https://admission.shmtu.edu.cn

注:如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对选拔保送生条件作出新的规定,则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上海海事大学202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大学。

 学校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1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2个本科专业。拥有20个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总论和材料科学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7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现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有水上训练中心,拥有4.8万吨散货教学实习船“育明”轮。在26000余名学生中,有全日制本科生16000余人,各类在校研究生近8000人,留学生500余人。在近1300名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90余名。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球港航业单位、政府机构输送了逾20万名毕业生,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学校将立足航运,依托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的海事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徐悲鸿艺术学院介绍

上海海事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由廖静文女士生前担任名誉院长。学院工业设计专业于2002年成立,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于2008年开始招生,绘画专业于2017年开始招生。徐悲鸿艺术学院拥有一支在教学、科研上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

视觉传达设计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拥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强烈的社会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及创新意识;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和敏锐的时代意识;掌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科基本知识,了解国内外视觉传达设计的最新成果、发展趋向、基本研究方法,能够有效运用专业知识从事视觉设计与创新,解决视觉传达设计领域中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品牌设计等方面问题,特别是在邮轮游艇设计及航运相关领域打造特色,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视觉传达设计专门人才。

要求本专业学生掌握视觉传达设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并掌握设计实施中的各种工艺流程。具有较高的设计表现力、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专业设计问题的基本能力。

主要课程:造型基础、色彩基础、字体与版式设计、插画设计、动画基础、视觉空间设计基础、可视化编程设计、船舶原理及构造、船舶交互设计、广告策划设计、包装设计、三维动画设计、展陈传播设计、跨媒体综合设计、品牌识别系统设计、邮轮游艇空间设计等。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可就职于设计公司、报纸电视等媒体、互联网企业、企事业单位宣传部门、航运企业和教育行业,从事视觉传达相关设计、策划、教学工作。

绘画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国画、油画特长又具备综合绘画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打下扎实的绘画基础,掌握中外绘画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和良好的人文素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国画、油画的绘画技法,能够应用多种绘画媒介进行多种绘画形式的创作;培养学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具备应对各种与绘画相关工作挑战的能力,毕业后能够承担文化、艺术、教育、企事业单位的美术服务、绘画创作、绘画教学及绘画研究等工作。

主要课程:素描、速写、中国古代画论、中外美术史、绘画专业导论、美学概论、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航海发展史、书法、水墨人物画、工笔人物画、山水画、写意人物画、花鸟画、中国传统壁画、下乡写生、船舶写生、社会实践(风景、采风)、壁画创作基础、油画静物、油画肖像、油画人体、主题性油画创作、创作构图、色彩表现、装饰绘画、油画风景写生、海洋写生、艺术创作等。

就业方向:绘画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毕业生主要到教育、设计、研究、出版、文化等单位从事与绘画相关的教学、设计、创作、策划、管理等工作。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招生地区

 层次

 学制

       备注

 视觉传达设计

  40

  上海

 本科

 四年

色弱、色盲考生不宜报考

   绘画

  20

  上海

 本科

 四年

色弱、色盲考生不宜报考

  11

 外省市

注:在外省市招生的具体计划详见2024年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市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学校不再加试。

五、录取原则

以院校正式公布的2024年招生章程为准。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1-38284395

监督电话:021-38284080

招生网址:https://admission.shmtu.edu.cn

地址: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校全称

上海海事大学

二、就读校址

临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201306)。

三、层次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海事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事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海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九、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报考航海类提前批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特殊录取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2.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其他要求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十一、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专业志愿清的规则。

3.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对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我校不认可政策加分。

4.对投档到我校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考生只在被投档的组内的未录满专业予以调剂录取。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情况在未录满的专业中予以调剂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顺序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2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四)进档考生在同分条件下,上海、北京、天津、海南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其他外省市考生:文科(或3+1+2改革省份历史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为序;理科(或3+1+2改革省份物理组)按照数学、外语、语文为序,录取单科成绩优秀的考生。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采用各省(区、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统一考试成绩,我校不再加试。同分条件下,按照各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六)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1.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23年上海海事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执行。

2.保送生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23年上海海事大学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七)省级招办另有特殊政策的,遵照省级招办政策执行。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文学类专业:每生6500/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二)工学、理学类专业:每生7000元/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三)艺术类专业每生13000元/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四)中荷合作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中荷合作)、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中荷合作)每生21000元/学年(沪发改规范〔20182发改规范〔20234号)

(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多种校外奖学金、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21-3828408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s://www.shmtu.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s://admission.shmtu.edu.cn/

咨询电话:02138284395

 

十六、其他须知

(一)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上海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

(二)我校在上海地区招生专业组1要求考生外语成绩达105分(含)以上。

(三)航海类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相关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视力要求与录取要求一致。请考生周知。

(四)其他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插班生招生章程

(本科)

一、学校全称

上海海事大学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2023年招生总计划10人,具体分布如下:

专业名称

计划数

科类

经济学类(大类招生)

10

文理兼收

备注:接收插班生的经济学类专业包含经济学(海运与物流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海运金融)三个专业。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限招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不设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体检标准执行。

九、录取规则

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和英语,每门考试科目的满分值为150分。

学校依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总成绩(总成绩=高等数学+英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高等数学考试成绩高分的考生,再同分者以高考数学成绩/该省份高考数学总分比值分高者优先。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按转入专业2022年秋季入学本科学生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沪价行(2000)第120号); 特殊(热门)专业6000元/学年(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1200元/人·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报名考试费标准

报考插班生不收取报名报考费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海事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咨询热线:021-38284395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38284080

十四、网址

https://admission.shmtu.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积极争取和吸纳社会、团体、企业、好心人等多种校外资源来校设立奖助帮困基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报名条件

1.2022-202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优秀学生,参加过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定向生、内高班、少数民族预科生、中本贯通、港澳台侨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除外);

2.一年级所修大学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合格);

3.经学籍所在高校同意后报考,报名时已获得学分的平均绩点(以考生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为准)不低于满绩点的70%;

4.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5.每位考生只可报考1所试点高校,本校学生不得报考本校插班生。

网上报名

考生于20235月12日到516日登陆上海市高校插班生考试统一报名平台填写个人资料,并按要求上传下述材料扫描件:

1)统一报名平台生成的报名表(须加盖就读学校教务处的公章);

2)现就读学校成绩单满绩点证明须加盖就读学校教务处的公章);

3)本人身份证;

4) 2022年高考统一录取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在读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室公章)。

网址:https://cbs.fudan.edu.cn

打印准考证

考生报名材料经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当日,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527

地点: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 第二教学区。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考试内容

笔试:高等数学+英语

其他

1.入学报到时我校将进行录取资格复查。考生必须按时完成原就读高校一年级全部课程,没有违纪违规及犯罪记录。未通过录取资格复查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2.插班生预录取名单由我校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转入我校相关专业二年级就读,进校后按我校学籍管理办法管理。

3.拟录取考生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一周。

2023上海市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海事大学

二、就读校址

临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海事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事大学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海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23年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为:

(一)普通“专升本”考生:

专业

层次

学制

计划数

工商管理

本科

2年

10

(二)“退役士兵”考生:

专业

层次

学制

计划数

航海技术

本科

2年

35人

轮机工程

本科

2年

30人

无男女比例限制;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为退役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时不作身体条件要求;如要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相关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要求为: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要求为: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请考生周知。

八、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5号)关于“专升本”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23年“专升本”。

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2023年3月14日(9:00-21:00)和3月15日(9:00-12:00)请考生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

2.对于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我校协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测试办法

(一)普通“专升本”考生:

“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2023年4月8日

上午09:00~11:00    高等数学

下午13:00~15:00    专业综合

下午15:30~17:00    计算机笔试

说明:计算机笔试大纲参照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大纲,未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需参加计算机笔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考试地点:上海海事大学新校区(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第二教学区,具体考试教室详见准考证。

(二)退役士兵”考生:

所有退役士兵考生一律免文化课考试,但须参加上海市教委统一组织的适应能力分流测试,测试地点在上海杉达学院,详见准考证。

十一、录取规则

(一)普通“专升本”考生:

1.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高等数学+专业综合分组成。

2.依据总分高低,按招生计划录取。

3.同分规则:按高等数学、英语四级分值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二)“退役士兵”考生:

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到,遵循志愿原则予以录取。同分时,依次比较军事常识、时事政治、文学常识成绩。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5000元/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1200元/人·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报名考试费标准

报名费14元/人;考试费26元/科。

考生需于2023年3月269:00-22:00和3月279:00-15:00通过网上缴66元(报名费14元,考试费26元/科×2)。如需参加计算机校测的考生,需另外收取26元考试费。

具体缴费退费办法详见上海招考热线网站通知,请考生按时缴费,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多项奖学金、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专升本”招生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21-3828408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s://www.shmtu.edu.cn/

招生处(办)官网:https://admission.shmtu.edu.cn/

咨询电话:021-38284395

十六、其他须知

(一)缴费成功的普通“专升本”考生,请于2023年4月1日起登陆报名系统查看准考证下载通知,并自行打印准考证。“退役士兵”考生请于2023年4月1日至4月7日,登录“上海招考热线”,在“考试报名”栏目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没有学习并通过高等数学类课程的“退役士兵”考生,入学后要求修读《高等数学》,并取得相应学分。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查验考生的专科毕业证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小语种考生若经市教委审批同意参加“专升本”,则其英语四级认定为及格成绩,即425分。

上海海事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1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2个本科专业。拥有19个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总论和材料科学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7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现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有水上训练中心,拥有4.8万吨散货教学实习船“育明”轮。

学校在校生27000余名,其中,全日制本科生16000余人,各类在校研究生近8000人,留学生900余人。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国港航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输送了逾20万毕业生,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我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2024年9月1日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复试。已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所有全日制专业接收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9.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13.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七条 我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九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四章 初试

第二十条 初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等。

第二十四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我校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我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我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我校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的办法执行。 

第五章复试

第二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我校在复试前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24年4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复试前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复试期间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三十五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六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七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三十九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在复试环节公布。

第六章调剂

第四十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我校接收的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十一条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我校不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调剂考生的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我校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第四十二条第一志愿报考以下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一)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硕士、体育学、体育硕士,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发展需求、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四)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第四十三条 我校根据本单位复试录取情况,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和“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调剂信息。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学校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我校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我校在复试的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我校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章 录取

第四十七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在我校,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我校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在2024年5月1日前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上报。

第五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五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经我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三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z.shmtu.edu.cn)向社会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拟录取考生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章  学费、学制和住宿

第五十八条 学费、学制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2024年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原则上定向研究生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住宿。

第十二章  奖励、资助

第五十九条 我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主要包含: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四)学业综合奖学金;

(五)各类专项奖学金;

(六)企业奖学金;

(七)三助岗位津贴等。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最高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我校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关于我校研究生奖助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公布的相关文件https://gs.shmtu.edu.cn。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条专业目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各学院网站内公布。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z.shmtu.edu.cn)。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     话:021-38284585

联系人:陶老师  朱老师  李老师

电子信箱:gs_admission@shmtu.edu.cn

网     址:https://yz.shmtu.edu.cn

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

监督和申诉渠道:电话:021-38284585;电子邮箱:gs_admission@shmtu.edu.cn

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大学。

学校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1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2个本科专业。拥有18个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计算机科学和社会科学总论3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7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现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有水上训练中心,拥有4.8万吨散货教学实习船“育明”轮。

学校在校生27800余名,其中有本科生16000余人,各类在校研究生8000余人,留学生近900名。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国港航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输送了毕业生逾18万,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九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具体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

第十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我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2023年9月1日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推免生: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复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我校招生目录中所有全日制专业接收推免生。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考生尽可能采用网上确认,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根据报考点的具体要求来办理。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9.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 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考生自行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相关通知。

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我校和各报考点根据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考试。

第十六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四章 初试

第十九条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等。

第二十三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公布,我校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我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我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我校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登陆我校研究生招生网查看、打印。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的办法。 

第五章 复试

第二十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我校在复试前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三十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在2023年5月1日之前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三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需要加试两门,加试要求与同等学力考生相同。

第三十三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五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三十七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复试环节公布。

第六章调剂

第三十八条 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相关调剂信息。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我校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在复试的同时,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我校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章 录取

第四十三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在我校,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在2023年5月1日前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上报。

第四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九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网http://yz.shmtu.edu.cn/向社会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第五十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章  学费、学制

第五十四条 学费、学制详见http://yz.shmtu.edu.cn/《2023年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第十二章  奖励、资助

第五十五条 我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主要包含: 

(一)国家助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

(三)推免生奖学金;

(四)学业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

(六)各类专项奖学金;

(七)企业奖学金;

(八)三助岗位津贴等。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最高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我校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关于我校研究生奖助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公布的相关文件http://gs.shmtu.edu.cn/。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专业目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各学院网站内公布。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http://yz.shmtu.edu.cn/。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  话: 021-38284585,38284584

联系人:徐老师  魏老师  朱老师

电子信箱:gs_admission@shmtu.edu.cn

网  址:http://yz.shmtu.edu.cn/

微信平台:

研招订阅号(受理共性问题咨询及研招动态的发布):微信号:smuyjszs

监督和申诉渠道:

  电话:(021)38284585

  电子邮箱:gs_admission@shmtu.edu.cn

 日本东京海洋大学校长井関俊夫、副校长冈安章夫一行来校访问,校长陆靖、副校长施欣会见了来宾。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参加了会见。

陆靖对井関俊夫校长一行到访表示欢迎。他指出,多年来两校开展海洋领域高级人才联合培养已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全球航运业面临转型发展的当下,期待两校进一步拓展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领域的合作,携手共促航运和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井関俊夫回顾了两校20多年的交流合作历程,对上海海事大学给予的多方面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当今海洋技术和航运治理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两校应发挥各自优势,增进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施欣向来宾介绍了学校的基本情况,并希望两校在多年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教师访学、学生互换、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合作。

随后,双方就海事教育数字化、智能船舶研究、学生交换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陆靖校长致欢迎辞
图 1  陆靖校长致欢迎辞
井関俊夫校长致辞
图 2  井関俊夫校长致辞
施欣副校长介绍学校情况
图 3  施欣副校长介绍学校情况
双方互赠纪念品
图 4  双方互赠纪念品
合影
图 5  合影
撰稿、来源:国际交流处 摄影:叶昊哲 责任编辑:焦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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